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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发放高温补贴怎么办?工会君来支招!

2017-05-22 佛山工会


高温补贴是专门对在每年高温月份,给高温工作者的一项补贴政策,下个月起至10月,部分职工就能收到高温补贴啦!


自从上周发布关于高温补贴发放的信息,

有很多粉丝在后台咨询工会君:

要是单位没有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别着急!

工会君马上来为职工们

详细解答



关于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专门对在每年高温月份,给高温工作者的一项补贴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单位必须发放高温补贴给高温工作者如果单位不发高温补贴的,可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局和工会组织投诉


在广东,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谁可以领取高温补贴?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分别是:

① 从事露天岗位工作;

② 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因此不是所有职工都属于高温补贴发放对象哦!


关于高温工作其他规定

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作


①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②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③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孕妇工作环境不得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工作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怎么办?


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如果你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而单位拒绝发放,你可以: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12333佛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热线12351进行投诉,或者向用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最后工会君附上广东省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让各位职工有法可依!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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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佛山工会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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